辽宁省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本会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
部门 : 投诉中心
主任 : 于振森 副主任 : 朱作文 汪 盛
1、来访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0-1号(柳湖宾馆北行100米)
2、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00;14:00-16:00
3、工作电话:(024)82848155
4、来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11门
5、官方网站:辽宁律师网 (http://www.lnlawyers.net/)
1、参与起草投诉受理查处相关规则和制度
2、接待投诉举报
3、对投诉举报进行初审,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提交纪律(惩戒)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
4、负责向纪律(惩戒)委员会转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5、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间的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参与投诉案件调查、处置、反馈工作
6、定期开展对投诉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信息披露和回访
7、研究起草投诉受理查处工作报告
8、其他应当由投诉中心办理的工作
一、投诉材料相关:
(一)、投诉人为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信(原件,A4纸打印,需由投诉人亲笔签名,否则无效),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等其它相关基本信息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所名及被投诉律师姓名
(3)阐述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4)列明自己投诉请求/要求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复印件一份)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4、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一份A4纸打印,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人电话和姓名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所名及律师姓名
(3)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4)投诉请求/要求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进行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及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二、投诉人必须如实陈述具体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基本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含糊不清;事实与证据无直接、必然联系的,不予受理
三、投诉对象为:与投诉人订立聘请合同的当事人,投诉内容针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若投诉对方律师,需提供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如裁定书或者其他证明其违规违纪的详实证明
四、因同一投诉事由,集体来访投诉时,请推选1-2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