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办、国办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司法部制定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
近日,省司法厅印发《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程序、主要职责、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起草背景
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的具体要求。近年来,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初具规模,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和独特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加强对我省公职律师管理,充分发挥我省公职律师作用,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公职律师管理实际,制定并印发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参考主要有三类。一是法律类,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二是规章类,包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三是重要文件类,包含《意见》《办法》等。
三、公职律师的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四、申请公职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是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在以前任职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五是品行良好;六是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五、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是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是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是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是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是参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是参与行政处罚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七是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八是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九是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公职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执业纪律,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