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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2〕第7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享

责任编辑:日期: 2022-12-30 阅读:18,381次


辽司罚决字〔2022〕7

  当事人:杨某国,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119951047****)。 

  经查明,2021年8月12日,杨某国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2022年7月7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国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辽0302刑初146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杨某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杨某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