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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3〕第7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享

责任编辑:日期: 2023-09-19 阅读:1,874次

 

辽司罚决字〔2023〕第7号

  当事人:高志慧,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1910100487)。

  经查明,高志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2年12月26日,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2)辽1481刑初231号):高志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高志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3)辽14刑终4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2)辽1481刑初231号)和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3)辽14刑终44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高志慧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高志慧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