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05年5月18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修订;2019年3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修正;2024年1月6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十届二次理事会修正。)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辽宁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辽宁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理事应当服从,不得有与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制定律师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制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对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进行评议;
(七)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
(八)批准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辞职;
(九)变更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当的决议;
(十)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一)审议理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审议经审计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三)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十四)审议本会章程修改方案,报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十五)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议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必须由理事本人出席,因出境、出庭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可以邀请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出席,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决定,实行表决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但理事会会议作出本规则第四条第(二)、(七)、(八)、(十)项的决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在理事会上,全体理事应当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和决议事项送交书面意见,但在会议决议中不作统计。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基本形式。
在保证理事充分参与和表达的前提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会议形式。
第十三条 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可以进行通讯表决。通讯表决与现场表决具有同等效力。参加通讯表决的理事,计入出席会议人数。
第十四条 对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理事,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纪要主要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的主要内容;
(五)会议表决情况;
(六)会议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会长签发。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及省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重大决议,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