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罚决字〔2021〕第7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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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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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1〕第7号
当事人:王妍妍,女,1976年6月2日出生,系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3200211915880)。
经查明,王妍妍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2020年8月25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妍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王妍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8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311刑初3号)和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辽10刑终200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王妍妍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妍妍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