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罚决字〔2023〕第2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日期: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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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3〕第2号
当事人:韩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2101201510857396)。
经查明,2017年6月7日,韩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整。韩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2018〕辽0102刑初249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韩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韩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