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日期: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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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邹环宇,男,1978年5月27日,汉族,大学文化。系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6201810038397)。
经查明,邹环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14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6月16日,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3)辽0624刑初97号):邹环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邹环宇提出上诉。2023年9月11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3)辽06刑终7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3)辽0624刑初97号)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23)辽06刑终78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邹环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邹环宇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