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罚决字〔2021〕第6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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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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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1〕第6号
当事人:陈洪伟,别名陈宏伟,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系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1199610250586)。
经查明,陈洪伟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留置,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0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洪伟犯贪污罪、行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宣判后,陈洪伟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0115刑初217号)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辽01刑终139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陈洪伟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洪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