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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2〕第2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享

责任编辑:日期: 2022-08-15 阅读:23,128次


辽司罚决字〔2022〕第2号

当事人:张某,男,1971年9月出生,系辽宁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319941076****)。

经查明,张某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2021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5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2022年2月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311刑初35号)和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辽03刑终466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张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