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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3〕第3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享

责任编辑:日期: 2023-05-08 阅读:515次


辽司罚决字〔2023〕第3号

  当事人:王某岗,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3200610824160)。

  经查明,2019年9月9日,王某岗被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18日,被该委决定并解除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0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12月16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2年7月26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岗犯受贿罪、行贿罪,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王某岗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决(〔2021〕辽1003刑初203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王某岗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王某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