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罚决字〔2023〕第5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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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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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3〕第5号
当事人:苏阳,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110238928)。
经查明,苏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022年6月13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苏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苏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1)辽0293刑初23号)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2)辽02刑终398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苏阳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苏阳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