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罚决字〔2023〕第4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日期:
2023-09-14
阅读:1,773次
辽司罚决字〔2023〕第4号
当事人:朱崇昱,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宁静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210356422)。
经查明,朱崇昱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2022年7月26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崇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朱崇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1月23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1)辽1003刑初203号)和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2)辽10刑终136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朱崇昱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朱崇昱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