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日期:
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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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杜金珏,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10199811853052)。
经查明,杜金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以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他人钱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2022年8月12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2)辽10刑初7号):杜金珏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杜金珏提出上诉。2023年8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2)辽刑终27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22)辽10刑初7号)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22)辽刑终271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杜金珏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杜金珏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2月7日